4月起,上海市将提高八项待遇
2011/4/16 11:53:22 来源:上海在线
  4月1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以及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布,从4月开始,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另外,就业补贴等也在本月有了调整。
  失业保险:最高标准上调至每月730元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五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失业保险金必须是缴纳城保和镇保的人才可以申请,且缴费年限必须是一年以上。缴纳农保或者综合保险的人,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医疗保险:“封顶线”上调到28万元
  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有提高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受益范围扩大
  为缓解“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鼓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比较稳定的市场化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协保”人员。这些“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
  非正规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低于社平工资60%
  市人保局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公益性和经营型劳动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根据通知,2015年12月31日之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按照《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费补贴。
  病假工资:不低于1024元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4月1日起,职工病假月工资应不低于:1280×80%=1024元。
  公益性岗位月收入:随最低工资而调高
  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和160元,即分别从1300元和1210元调整为1400元和13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见习、就业补贴:分别增加96元和80元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672元提高到768元,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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